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紫芝苗木花卉培植有限公司、黄山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江林、周朝、盛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3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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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执446号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紫芝苗木花卉培植有限公司、黄山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江林、周朝、盛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紫芝苗木花卉培植有限公司;黄山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江林;周朝;盛国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杜可九,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紫芝苗木花卉培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盛国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盛国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林,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东黄山村留东一组20号。被执行人:周朝,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东黄山村留东二组17号。被执行人:盛国胜,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紫芝苗木花卉培植有限公司、黄山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江林、周朝、盛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2361422.6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皖1003执4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朱艳艳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甜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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