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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艾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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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313号
  • 案件名称

    赵x、艾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x;艾x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赵x,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艾x,男,1978年5月10日生住麦盖提县    申请执行人x与艾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新3127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要求被执行人艾x支付劳务款65000元、诉讼费0、保全费0元,执行费875元,共计65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x至今已履行11286.93元,对账30000元、至今未履行23713.07元、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艾x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25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艾x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名下1086元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艾x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艾x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麦盖提县不动产局查询被执行人艾x的土地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麦盖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艾x的房产信息,显示其名下无房产信息。    6、2021年8月2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艾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2021年8月2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艾x列入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员名单。    8、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艾x在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果园村本辖区没有其他财产。    9、2021年9月1日起采取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艾x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艾x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艾x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艾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卜杜热依木有·艾海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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