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贵、江维克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民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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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民初56号案件名称
陈世贵、江维克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世贵;江维克;王尚华;廖明武;贵州三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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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民初56号原告:陈世贵,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贵州优匹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居住地贵州省施秉县。原告:江维克,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王尚华,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侗族,贵阳市人,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廖明武,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施秉县人,现居住地贵州省施秉县。被告:贵州三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红卫桥。法定代表人:张代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撰江,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世贵、江维克、王尚华、廖明武诉被告贵州三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陈世贵、江维克、王尚华、廖明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贵、江维克、王尚华、廖明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贵、江维克、王尚华、廖明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世贵、江维克、王尚华、廖明武负担。审 判 长 王家良审 判 员 杨华敏审 判 员 郑华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吕晓婵书 记 员 金艳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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