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国和、胡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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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国和、胡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廖国和;胡宏辉;胡波;胡细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国和。被执行人:胡宏辉。被执行人:胡波。被执行人:胡细芳。廖国和申请执行胡宏辉、胡波、胡细芳、胡波、胡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国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宏辉、胡波、胡细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廖国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于2021年9月1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宏辉、胡波、胡细芳无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廖国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胡宏辉、胡波、胡细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7800.56元,全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廖国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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