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梁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8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898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梁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梁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898号原告:刘某,男,200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梁某1,女,200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温馨家园南区。法定代理人:梁某2,男,汉族,住景县温馨家园南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