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梁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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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898号案件名称
刘某、梁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某;梁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898号原告:刘某,男,200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梁某1,女,200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温馨家园南区。法定代理人:梁某2,男,汉族,住景县温馨家园南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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