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寅东、彭海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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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967号案件名称
谢寅东、彭海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谢寅东;彭海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967号原告:谢寅东,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彭海华,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原告谢寅东与被告彭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谢寅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寅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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