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周时友等继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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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226号案件名称
胡玉华、周时友等继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玉华;周时友;李传英;周娣;周海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华,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周时友,男,193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执行人:李传英,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执行人:周娣,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被执行人:周海,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申请执行人胡玉华与被执行人周时友、李传英、周娣、周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玉华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执行到位29952元,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周娣、周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将该案立案恢复执行。本院恢复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胡玉华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传英、周娣、周海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发现周海名下有银行存款30000元,该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玉华执行款18000元,支付被执行人周海生活费12000元;发现被执行人周娣名下有银行存款34900元,该款用于支付执行人胡玉华执行款22900元,支付被执行人周娣生活费12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网络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周娣、周海、李传英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21年8月26日、9月3日向中方县、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李传英名下位于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新屋场组有房屋1套,该房属土地性质属集体所有,申请执行人胡玉华不申请处置该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8月26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湖南省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及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发现被执行人周海、周娣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海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2日向中方县泸阳镇花亭社区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胡玉华进行了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60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仅执行到位40900元,其他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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