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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香、辽阳市东方水泥厂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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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760号
  • 案件名称

    李桂香、辽阳市东方水泥厂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桂香;辽阳市东方水泥厂;唐来忠;唐述平;唐纪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辽阳市东方水泥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罗大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3X042275368。法定代表人:唐来忠,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唐来忠,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唐述平,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唐纪平,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本院在执行李桂香与辽阳市东方水泥厂、唐来忠、唐述平、唐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唐述平名下有车辆三台,辽K×××××牌、辽A×××××牌、辽B×××××牌车辆均已被我院查封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纪平名下有车辆二台,辽K×××××牌、辽K×××××牌车辆均已被我院查封;因无法找到以上车辆下落,暂不做处理。被执行人唐述平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经委托核查该房产已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拍卖成功;被执行人唐纪平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三亚市,经委托核查该房产已裁定过户他人名下;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玉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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