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洋、贾忠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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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34号案件名称
薛海洋、贾忠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薛海洋;贾忠生;乔小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薛海洋,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子长市安定镇。被执行人贾忠生,男,汉族,1981年1月1日生,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被执行人乔小岗,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申请执行人薛海洋与被执行人贾忠生、乔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贾忠生偿还薛海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23000元);由乔小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400元及执行费29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忠生、乔小岗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忠生、乔小岗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忠生、乔小岗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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