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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艳君、屈大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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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42号
  • 案件名称

    向艳君、屈大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向艳君;屈大义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向艳君,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屈大义,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艳君与被执行人屈大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湘122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屈大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艳君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屈大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向艳君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3日、8月17日、9月25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屈大义有小额余额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18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于2021年9月28日锁定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湘N×××**江淮牌货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居调查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98元,现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蕾审 判 员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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