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万顺、李社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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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48号案件名称
任万顺、李社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任万顺;李社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李社芳,女,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任万顺,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社芳与被执行人任万顺 借款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845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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