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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万顺、李社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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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48号
  • 案件名称

    任万顺、李社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任万顺;李社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李社芳,女,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任万顺,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社芳与被执行人任万顺 借款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845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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