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李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481财保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481财保713号案件名称
张娜娜、李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娜娜;李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81财保713号申请人:张娜娜,住滕州市。被告:李超,,住滕州市。申请人张娜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超名下鲁Dx××××号轿车予以查封。张娜娜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娜娜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超名下鲁Dx××××号轿车。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娜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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