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太平、廖述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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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065号案件名称
黄太平、廖述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太平;廖述华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黄太平,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廖述华,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黄太平与被执行人廖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湘052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太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黄太平送达受理通知书、风险提示,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廖述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其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7月13日在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廖述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廖述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太平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述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太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衡审 判 员 李基高审 判 员 杨小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湛 瀛书 记 员 程波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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