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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龙、黄德虎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03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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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民初2052号
  • 案件名称

    黄德龙、黄德虎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德龙;黄德虎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03民初2052号原告:黄德龙,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虎,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黄德龙与被告黄德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德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德龙承担。审判员  陶世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查何俊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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