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龙、黄德虎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03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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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民初2052号案件名称
黄德龙、黄德虎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德龙;黄德虎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03民初2052号原告:黄德龙,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虎,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黄德龙与被告黄德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德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德龙承担。审判员 陶世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查何俊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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