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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发金、王超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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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172号
  • 案件名称

    林发金、王超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林发金;王超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林发金,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广西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超石,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林发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超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王超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已付的利息1万元应从中予以扣减)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89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超石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超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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