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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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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088号
  • 案件名称

    杨仁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仁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2088号移送机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仁祥,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生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现在住水城区阿戛乡阿戛村王家寨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黔02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杨仁祥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一案的罚金刑,被执行人应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2021年6月17日,本院在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家庭档案卡后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处进行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4.16元,并已经上缴国库,剩余罚金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208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杨仁祥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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