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英与李开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民终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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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民终2372号案件名称
周德英与李开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德英;李开中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民终2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英,女,汉族,生于1927年1月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术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中,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周德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开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收到上诉人周德英撤回对本案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德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德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0元,由上诉人周德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文革审 判 员 盛建华审 判 员 毋向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胡显春书 记 员 黎 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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