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泰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行审1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行审16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泰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重庆泰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渝0115行审1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972T。法定代表人袁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泰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4号1幢2单元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DB581M。法定代表人向晓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交执罚〔2020〕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余正华审 判 员 彭 可 审 判 员 保香兰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唐名扬书 记 员 黄 丹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幸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3047号 下一篇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