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渠支行、土登洛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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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121号案件名称
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渠支行、土登洛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渠支行;土登洛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渠支行,住四川省石渠县尼呷镇金牛中街60号。被执行人:土登洛珠,男性,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渠支行与被执行人土登洛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土登洛珠分两次付清借款,第一次于9月25日前交付申请执行人甘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渠支行借款20600.00元,剩余借款于10月25日前付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玛她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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