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干、程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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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510号案件名称
黄干、程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黄干;程萍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510号申请执行人黄干,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佘余熠熠,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萍,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黄干与被执行人程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干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一、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的抚养费3600元,后续抚养费按照900元每月支付;二、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经济补偿100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干30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190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程萍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干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黄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51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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