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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新庭、乎阿那什·海依拉提等唐奴尔·赛提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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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691号
  • 案件名称

    关新庭、乎阿那什·海依拉提等唐奴尔·赛提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关新庭;乎阿那什·海依拉提;唐奴尔·赛提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关新庭,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乎阿那什·海依拉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唐奴尔·赛提汗,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玉什喀拉苏镇铁列克特二村村民。    本院执行关新庭与乎阿那什·海依拉提、唐奴尔·赛提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款71913元,关新庭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审判员    萨尔散拜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再热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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