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中心支公司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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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民初1548号案件名称
李雪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中心支公司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雪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548号原告:李雪琴,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218号天易大厦4楼。 主要负责人:马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38号八楼、九楼、十楼、十一楼。 主要负责人:孙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雪琴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雪琴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雪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原告李雪琴已预交),因原告李雪琴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雪琴负担25元,剩余10475元退还原告李雪琴。 审判员 米热班·卡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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