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发、临武县英西瓷砖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终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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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终2034号案件名称
唐红发、临武县英西瓷砖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红发;临武县英西瓷砖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民终2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红发,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县英西瓷砖店,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解放北路延伸段。经营者:刘英西,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上诉人唐红发与上诉人临武县英西瓷砖店(以下简称英西瓷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红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英西瓷砖店赔偿唐红发因瓷砖质量造成的财产损失45,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英西瓷砖店负担。事实和理由:唐红发到英西瓷砖店订购瓷砖共计31,700元,加上水泥材料费、人工费用合计损失45,000元。1.英西瓷砖店利用金丝玉玛品牌瓷砖招牌将三无产品瓷砖以次充好卖给唐红发,且拒不提交涉案瓷砖厂名、合格证、编号、产品质量书等用来做质量鉴定,应由英西瓷砖店承担质量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2.一审判决认定唐红发的损失为8316元,但又判决唐红发承担50%责任不合理。唐红发作为消费者,购买三无产品后,有权利退还所有不合格的瓷砖,英西瓷砖店应退还瓷砖购买款及赔偿相应损失。英西瓷砖店辩称,1.唐红发称英西瓷砖店利用品牌瓷砖以次充好卖给唐红发,纯属子虚乌有。2.英西瓷砖店提供的检验报告是涉案瓷砖有效的合格证明。3.涉案瓷砖的划痕是唐红发人为造成的。英西瓷砖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唐红发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唐红发负担。事实和理由:1.唐红发在收到涉案瓷砖至瓷砖进行施工铺贴完工后长达18个月期间,都未对其所购买的瓷砖提出质量问题,完全可以认定该产品在使用前无开裂和划痕,英西瓷砖店有理由相信涉案瓷砖的划痕是后期人为所致,而不是瓷砖质量有问题。2.唐红发购买的是广东永圣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瓷砖,英西瓷砖店亦提交了广东永圣陶瓷有限公司的有效检验报告。一审判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英西瓷砖店提供的有效检验报告不是涉案瓷砖的检验报告,也未查明涉案瓷砖是否系人为损害,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判决英西瓷砖店赔偿唐红发损失4158.24元错误。唐红发辩称,唐红发向英西瓷砖店购买的系金丝玉玛品牌瓷砖,但英西瓷砖店却提供其他三无产品瓷砖以次充好,且辩称瓷砖出现刮花、裂痕以及出现黑点系唐红发未妥善使用所致,但却未提供证据证实。英西瓷砖店于一审开庭时拒绝提供涉案瓷砖的厂名、合格证、编号、产品质量书等用来做质量鉴定,但开庭之后却提供广东永圣陶瓷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欲证实涉案瓷砖质量合格,纯属是为了掩盖涉案瓷砖系三无产品的事实。唐红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英西瓷砖店赔偿唐红发损失4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英西瓷砖店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英西瓷砖店系刘英西个人经营。唐红发系临武县武水镇林湾洞村人。2017年12月,唐红发在英西瓷砖店购买了墙面以及地面等瓷砖用于装修其位于临武县XX镇XX洞村的新房。唐红发所建房屋共三层,2018年3月份,瓷砖装修完工,所购瓷砖总价为31700元。2019年10月,唐红发发现部分瓷砖有裂痕以及出现不规则花纹,经唐红发联系英西瓷砖店,英西瓷砖店对瓷砖出现的上述情形予以认可,但坚持认为不是瓷砖质量的问题,瓷砖开裂、刮花实属正常现象,一直未予以处理。另查明,1.涉案房屋第二层地面部分瓷砖有不规则花纹,第三层半封闭阳台北面墙上有部分瓷砖出现裂痕。2.庭审中,唐红发、英西瓷砖店双方一致确认唐红发二楼客厅和厨房的瓷砖规格是80cm×80cm,数量是75片,合计3900元;厨房贴了3个平方,三楼阳台北面的瓷砖规格是40cm×80cm,价格为18元/片×102片=1836元;英西瓷砖店主张贴瓷砖人工费为每平方米28元,唐红发主张为36元。3.2021年1月12日,刘英西以唐红发拖欠货款为由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3月8日,庭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湘1025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但未对瓷砖质量问题作出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唐红发因建房所需在英西瓷砖店处购买瓷砖,双方由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唐红发为消费者,英西瓷砖店为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英西瓷砖店认可唐红发家中的涉案瓷砖系在自己店中所买,同时也认可其中的部分瓷砖出现了开裂、刮花等现象,但认为这是唐红发未注意瓷砖的保养而出现的正常磨损现象。唐红发房屋建成后使用一年多时间便出现了瓷砖开裂、刮花的现象,不符合瓷砖使用的正常年限,同时,英西瓷砖店也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涉案瓷砖为合格产品的证明,应推定涉案瓷砖的产品质量有问题。由此给唐红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英西瓷砖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唐红发要求英西瓷砖店退还所购全部瓷砖的价款和施工瓷砖所花的人工费,但唐红发也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瓷砖存在质量问题的数量及损失费的具体依据。因此,根据唐红发、英西瓷砖店双方的陈述、法庭现场勘查所见和庭审所查明的事实,酌情确定唐红发二楼客厅地面瓷砖和三楼阳台北面墙瓷砖一半存在质量问题,据此,唐红发的损失计算如下:1.二楼客厅地面瓷砖货款为3900元,三楼阳台北面墙瓷砖货款为1836元,合计货款为5736元;2.二楼客厅地面瓷砖规格是80cm×80cm,数量为75片,面积为48㎡;三楼阳台北面墙瓷砖规格是40cm×80cm,数量为102片,面积为32.64㎡,上述面积合计为48㎡+32.64㎡=80.64㎡,瓷砖施工人工费酌情认定为32元/㎡,因此,人工费合计为80.64㎡×32元/㎡=2580.48元。1、2两项费用合计为5736元+2580.48元=8316.48元。由英西瓷砖店承担一半的责任,即8316.48元×50%=4158.24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临武县英西瓷砖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唐红发损失4158.24元;二、驳回原告唐红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唐红发负担400元,由被告临武县英西瓷砖店负担6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唐红发对英西瓷砖店提交的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唐红发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中仅修边条一处备注为金丝玉玛,其他均无此备注。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因唐红发购买涉案瓷砖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唐红发要求英西瓷砖店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若能支持,金额应如何认定。本案中,唐红发主张其向英西瓷砖店购买的瓷砖系以次充好并存在质量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以及其与英西瓷砖店经营者刘英西的微信通话聊天记录,现场照片仅能证明其所购买瓷砖出现划痕、开裂及黑点,但具体是人为造成还是瓷砖质量有问题,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并不能以此作出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也仅能证明唐红发向英西瓷砖店经营者刘英西就涉案瓷砖质量有问题进行过沟通,刘英西仅对涉案瓷砖系在其店内购买无异议,但否认瓷砖存在质量问题。英西瓷砖店提交的检验报告无法证实检验报告上所列的产品系英西瓷砖店销售给唐红发的瓷砖,故该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瓷砖系合格产品。鉴于唐红发房屋建成后使用一年多时间便出现了瓷砖开裂、刮花的现象,不符合瓷砖使用的正常年限。一审判决根据唐红发、英西瓷砖店双方的陈述、现场勘查的情况和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定唐红发的损失为8316.48元,并酌定唐红发、英西瓷砖店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英西瓷砖店应支付唐红发涉案瓷砖损失4158.24元(8316.48元×50%)。唐红发主张其购买的均系金丝玉玛品牌瓷砖,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唐红发、英西瓷砖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1元,由上诉人唐红发负担821元,由临武县英西瓷砖店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红兵审 判 员 陈新德审 判 员 孟晋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小峰书 记 员 高幸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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