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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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226号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226号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何璞,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进堂,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晶,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黄河权,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河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6日,因被告黄河权死亡,无法确认被告的财产继承人暂缓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易 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封舟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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