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华军与何爱林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湘1026执43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1026执4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华军与何爱林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华军;何爱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26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华军,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被执行人:何爱林,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华军与被执行人何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何爱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华军劳务工资96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9650元由被执行人何爱林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何爱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华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爱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8月6日、8月9日、9月6日、9月13日提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何爱林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99账户共计978.13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予以冻结,2020年9月16日予以扣划,2021年9月17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78.13元;本院通过传统查询向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县管理部、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在2021年9月1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村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爱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爱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当面谈申请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还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爱林有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96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65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978.13元(未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671.8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爱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华军如发现被执行人何爱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黄方亮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詹 斌书 记 员  谢石浓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