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黄守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0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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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0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杰、黄守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杰;黄守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黄守胜,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黄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六、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00176元,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止,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磊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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