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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井茂、孙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1024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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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黑1024执773号
  • 案件名称

    李井茂、孙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井茂;孙绪和;孙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2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李井茂,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绪和,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穆棱市穆棱镇。被执行人:孙涛,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井茂与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黑1024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书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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