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伟豪、邢永正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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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121号案件名称
崔伟豪、邢永正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崔伟豪;邢永正;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伟豪,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贯勋,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永正,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杰,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强,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伟豪因与被上诉人邢永正、原审第三人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伟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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