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星、叶昌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81民初19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民初1917号案件名称
周星星、叶昌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星星;叶昌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81民初1917号 原告:周星星,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红,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昌富,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周星星与被告叶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叶昌富返还原告周星星借款本金15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周星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昌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周星星与被告叶昌富系同学关系。201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4080元,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2021年3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叶昌富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周星星借款155000元,约定于2021年8月份前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未还款,遂涉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昌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星星借款15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被告叶昌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程元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翠芳、吴明泳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88号 下一篇 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保1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