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兆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161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兆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兆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16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9号清新大厦一层、二层。负责人:陶津,行长。被执行人:于兆青,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兆青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双方就(2021)津0104民初654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周启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875号 下一篇 周小鹏、张晔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81民初2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