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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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2257号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何继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维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民终1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6973203.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6元,执行费10546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洪庆审判员 谈 洁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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