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磊与顾佳一、沈玮懿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4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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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4995号案件名称
王鑫磊与顾佳一、沈玮懿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鑫磊;顾佳一;沈玮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4995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磊,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顾佳一,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沈玮懿,男,1992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鑫磊与被告顾佳一、沈玮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鑫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号,冻结期限1年,当事人申请续冻的,应当自冻结期限到期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孙文华审判员 崔 宁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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