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金勇、朱正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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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608号案件名称
成金勇、朱正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成金勇;朱正芳;王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608号 原告:成金勇,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朱正芳,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旭、吴雪樊(实习),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成金勇、朱正芳诉被告王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成金勇、朱正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金勇、朱正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原告成金勇、朱正芳负担。 审判员俞霞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龚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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