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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柒凤、石虎超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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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064号
  • 案件名称

    刘柒凤、石虎超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柒凤;石虎超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柒凤,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石虎超,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柒凤与被执行人石虎超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虎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柒凤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柒凤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石虎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石虎超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石虎超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柒凤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柒凤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865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基高审 判 员 欧阳杰审 判 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湛 瀛书 记 员 程波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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