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柱、丁小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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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8276号案件名称
王学柱、丁小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学柱;丁小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8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柱,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小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上诉人王学柱与被上诉人丁小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学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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