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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浩鑫与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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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947号
  • 案件名称

    叶浩鑫与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叶浩鑫;程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947号原告:叶浩鑫,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程炜,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叶浩鑫与被告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叶浩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叶浩鑫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浩鑫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马威法官助理 邱静静书 记 员 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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