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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素娥、郭仲金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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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249号
  • 案件名称

    蒋素娥、郭仲金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蒋素娥;郭仲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249号原告:蒋素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建玉,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仲金。原告蒋素娥与被告郭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蒋素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素娥以被告郭仲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素娥负担。审 判 员 刘 新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 国 玲书 记 员 李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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