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素娥、郭仲金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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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249号案件名称
蒋素娥、郭仲金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蒋素娥;郭仲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249号原告:蒋素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建玉,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仲金。原告蒋素娥与被告郭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蒋素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素娥以被告郭仲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素娥负担。审 判 员 刘 新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 国 玲书 记 员 李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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