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瑶伟、李园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357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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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357号之七案件名称
秦瑶伟、李园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秦瑶伟;李园;李红;冉耀峰;李黑娃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35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秦瑶伟,男,汉族,1999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园,女,汉族,2001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冉耀峰,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黑娃,男,汉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瑶伟与被执行人李园、李红、冉耀峰、李黑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园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冉耀峰中国工商银行存款758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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