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3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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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3597号案件名称
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丁德标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3597号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临溪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发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镇庙湾村红旗组(人民路健康巷161号)。法定代表人:丁德标,执行董事。被告:丁德标,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丁德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叶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湖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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