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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3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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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3597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丁德标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3597号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临溪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发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镇庙湾村红旗组(人民路健康巷161号)。法定代表人:丁德标,执行董事。被告:丁德标,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丁德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安徽森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叶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湖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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