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举美、毛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1民初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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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421民初86号案件名称
龙举美、毛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龙举美;毛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421民初86号 原告:龙举美,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现住西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毛伟,户籍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现住西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龙举美与被告毛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龙举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举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龙举美负担。 审 判 员 旦 增 曲 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格 桑 曲 珍 书 记 员 次旦卓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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