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强、东阳市金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3民初92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83民初9281号案件名称
王伟强、东阳市金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伟强;东阳市金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南市养老中心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3民初9281号 原告:王伟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上坞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金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峰村。 法定代表人:厉晨,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南市养老中心,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峰村。 负责人: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强与被告东阳市金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南市养老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强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伟强负担。 审判长甘震 人民陪审员许向萍 人民陪审员麻月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晓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天宇、杜伟男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80号 下一篇 株洲摩托车厂、李晓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初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