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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雅丽、胡春香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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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7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雅丽、胡春香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彭雅丽;胡春香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732号之一原告:彭雅丽,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一般代理),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605835。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群(一般代理),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1628422。被告:胡春香,女,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特别代理),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一般代理),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8132106110056。原告彭雅丽诉被告胡春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雅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春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雅丽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雅丽撤回对被告胡春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雅丽负担。审 判 长  田 群人民陪审员  张元华人民陪审员  张青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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