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东升、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8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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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806号之一案件名称
霍东升、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霍东升;王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东升,男,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锁,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4年1月8日生,汉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王志章,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生,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石雪梅,女,汉族,1955年9月7日生,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东升与被执行人王涛、王志章、石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涛于202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霍东升借款本金280000元及从2018年4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9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由被执行人王志章、石雪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涛承担。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王志章有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霍东升无法向我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其理由为同意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志章的工资收入,来偿还所欠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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