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青、雷宝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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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1722号案件名称
吴长青、雷宝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长青;雷宝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722号 原告:吴长青,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雷宝凤,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吴长青与被告雷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吴长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长青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长青负担。 审判员李秀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江彩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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