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庆建,吴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0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02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庆建,吴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庆建;吴厚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022号 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鱼洞鱼轻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法定代表人:李俊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利萍,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尹庆建,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吴厚英,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庆建、吴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孝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