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刘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23民初4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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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23民初4513号案件名称
韩某、刘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某;刘某;孙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23民初4513号原告:韩某,男,201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原告之母),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告:刘某,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告:孙某,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吕灵芝书 记 员 刘鲁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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