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明、丛源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24号
  • 案件名称

    周明、丛源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明;丛源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丛源宏,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周明与丛源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2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丛源宏欠付原告周明货款78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周明38000元,于2021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周明40000元;二、如果被告丛源宏未按上述条款指定期限给付原告周明货款,原告周明有权就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丛源宏承担。”由于被执行人丛源宏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明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8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藩*审 判 员 齐 国 峰人民陪审员 王 登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丽 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