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林、王有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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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859号案件名称
陈树林、王有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树林;王有东;丁小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859号原告:陈树林,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有东,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第三人:丁小爱,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陈树林与被告王有东、第三人丁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龙良碑书 记 员 阳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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