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奇、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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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1468号案件名称
臧奇、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臧奇;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臧奇,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08234997。法定代表人:秦晓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臧奇与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臧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该破产申请正在审查中,本案应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皖1324执1468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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