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81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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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8190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万建华;万建梅;陆爱华;万嘉辉;万晓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8190号之二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恩强,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欣,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洮西镇新河村五里庙,法定代表人:万建梅。被告:万建华,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万建梅,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陆爱华,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万嘉辉,男,199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万晓伟,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万建华、万建梅、陆爱华、万嘉辉、万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居惠玲书 记 员 龚秋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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